特殊协助与投诉
跨境投诉与索赔:哪个机构、哪个法院、哪条途径
我的行程跨越了国境,或者承运人在国外——我该向谁投诉?在哪里可以提出索赔?
适用范围:欧盟、英国和国际规则最近核对:2026年9月29日
本页内容
要点速览
有三个不同的问题常被混在一起。谁受理投诉,由适用于你所乘交通方式的旅客权利条例规定:航班、大巴和轮渡为出发国(行程从欧盟以外开始时则为到达国);火车则为授予该铁路公司许可的国家。航空行李或延误的索赔可以由哪个法院审理,由《蒙特利尔公约》规定。而欧盟消费者机构或庭外程序能提供什么,取决于你与谁打过交道。
无论哪种情形,都请先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投诉。不要把“联系事件发生地所在国”当作经验法则——这是一种简化说法,对火车而言是错误的。
接下来可以做什么
- 先写信给承运人,并保留对方的答复,或者保留你没有收到答复的证据。
- 记下适用的交通方式、出发地点和铁路许可,并在欧盟委员会的名单中查找相应的机构。
- 对于航空行李或延误,在选择法院之前,请记下目的地、承运人的住所地和合同订立地。
- 如果你预订的是套餐旅游,请立即把问题告知组织者,并保留预订条款。
- 请对照该机构自己的网站核对条目——这些名单的更新日期各不相同。
需要确认什么
由哪个机构受理投诉
| 交通方式 | 主管机构是以下国家的机构…… | 是否先向承运人投诉? | 来源 |
|---|---|---|---|
| 航空(261/2004) | 出发机场所在的成员国;对于从欧盟以外抵达的航班,则为到达机场所在国。对于任何欧盟机场发生的违规行为,或从第三国飞往欧盟机场的航班上发生的违规行为,你可以向任何一个指定机构投诉。 | 条例本身没有将其作为条件。请查看该机构自己的规定。 | 第 16 条 |
| 铁路(2021/782) | 对于铁路公司:授予其许可的国家。对于车站或基础设施管理者:事件发生地所在国。 | 是:请先向铁路公司或车站管理者投诉;该机构受理的投诉,须在收到驳回后 3 个月内提出,或在你 3 个月内没有收到答复的情况下提出。 | 第 33 条 |
| 大巴和巴士(181/2011) | 服务出发地所在国,或(对于从第三国抵达的服务)到达地所在国。 | 成员国可以要求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该机构作为申诉机构行事。你有 3 个月的时间向承运人投诉。 | 第 27–28 条 |
| 轮渡(1177/2010) | 出发港口所在国,或(对于从第三国出发的服务)到达港口所在国。欧盟委员会的名单另外指出,旅客可以自由联系其选择的机构。 | 成员国可以要求这样做。 | 第 25 条 |
欧盟委员会针对每项条例各发布一份国家执法机构名单(在“来源”下附有链接,并注明最近更新日期)。各成员国对自己条目的准确性负责,因此在写信给某机构之前,请对照该机构自己的网站核对条目。我们不照搬这些名单,因为它们会变化,且更新日期各不相同。
这些名单不涵盖摩尔多瓦或乌克兰。英国不在航空、大巴或轮渡名单上,其铁路条目列出的是已过时的机构,瑞士则不在轮渡名单中。对于这些国家,请遵循运营方或该国主管部门自己的指示。
需要确认什么
航空行李或延误索赔可由哪个法院审理
对于《蒙特利尔公约》项下的索赔(国际航班上的行李、延误和人身伤害),你可以自行选择,在任何一个缔约国提起诉讼:向承运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的法院、承运人设有订立合同所通过的营业机构之地的法院,或目的地的法院提起。对于旅客死亡或伤害,另有一项选择:事故发生时旅客主要且永久居住的国家,前提是承运人在该国经营旅客运输服务。诉讼程序适用受理法院的法律。
如果你在同一张机票上乘坐了不止一家承运人的航班,则适用公约关于连续运输的规定。对于旅客,只能对完成发生事故或延误的那一段行程的承运人提起诉讼,除非第一承运人明确承担了整个行程的责任。对于行李,你可以起诉第一承运人,有权接收交付的人可以起诉最后承运人;双方也都可以起诉完成发生丢失、损坏或延误那一段行程的承运人。
这是对公约文字的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它也没有说明 EU261 赔偿索赔可以在何处提起——那属于本文未涉及的国家及欧盟程序法问题。
该怎么做
可提供帮助的欧盟消费者工具
- 欧洲消费者中心网络(ECC-Net):帮助解决与另一个欧盟国家(或冰岛、挪威)的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 替代性争议解决(ADR):通过公正的机构在庭外解决投诉。如果经营者已承诺使用或有义务使用某个 ADR 机构,它必须告诉你是哪一个;在投诉未能解决之后,它还必须说明是否会使用 ADR。欧盟委员会备有一份 ADR 机构名单。
- 欧洲小额索赔程序:适用于金额不超过 EUR 5,000(不含利息、费用和垫付款)的跨境民事和商事索赔。最初的上限为 EUR 2,000。
欧盟的在线争议解决平台已不复存在:2025 年 3 月 20 日之后不能再提交投诉,设立该平台的条例自 2025 年 7 月 20 日起废止。指向它的旧链接将无法使用。
需要确认什么
如果你预订的是套餐旅游
根据《旅游套餐指令》(2015/2302),组织者对套餐中所有旅行服务的履行负责,无论由谁履行;对于任何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你必须及时通知组织者,不得无故延误。对于不符合约定的期间,你有权要求减价;对于损害,你有权要求赔偿,除非组织者证明损害是由你造成的、是由无关联的第三方以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方式造成的,或是由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造成的。诉讼时效不得短于 2 年。
该指令并不取代运输条例。你可以依据两者索赔,从一方获得的款项会从另一方中扣除,以免你被重复赔偿。如果组织者破产,它们还须保障你的款项,并在包含交通的情况下保障你的送返,无论你住在哪里、行程从哪里开始或套餐在哪里售出。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组合即视为套餐:就同一次旅行,由同一经营者在订立单一合同之前将至少两种不同类型的旅行服务组合在一起;或者从单一销售点购买,并且在你同意付款之前已选定;或者以包价出售或作为套餐宣传。借助经营者的协助安排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则可能构成“关联旅行安排”,所获保护较少。
当两者都适用时,指令并没有说明应向组织者索赔还是依据航班条例索赔,我们也不就选用哪一种提出建议。
英国
英国民用航空局称自己是英国对适用于航空旅行的部分消费者法律的执法机构。对于未解决的航空公司投诉,CAA 指出了两家获批准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机构,AviationADR 和 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CEDR),并表示大多数英国航空公司和机场都已加入其中一家。关于大不列颠的铁路,请参阅火车指南中的 Rail Ombudsman。
本指南未说明英国的小额索赔限额或英国法院的诉讼程序。
来源
- 欧共体第 261/2004 号条例(EC)(《官方公报》) — EU Publications Office
- 欧盟第 2021/782 号条例:铁路旅客权利(《官方公报》) — EU Publications Office
- 欧盟第 181/2011 号条例:大巴和巴士旅客权利(《官方公报》) — EU Publications Office
- 欧盟第 1177/2010 号条例:海上和内河水运旅客权利(《官方公报》) — EU Publications Office
- 旅客权利国家执法机构 — 欧盟委员会 — European Commission
- 航空执法机构名单(2026 年 8 月 27 日更新) — European Commission
- 铁路执法机构名单(2025 年 12 月 3 日更新) — European Commission
- 大巴和巴士执法机构名单(2025 年 9 月更新) — European Commission
- 海上和内河水运执法机构名单(2025 年 12 月更新) — European Commission
-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英国立法所附文本(第 33 条和第 36 条) — legislation.gov.uk
- 欧洲消费者中心网络(ECC-Net) — European Commission
- 消费者替代性争议解决 — European Commission
- 欧盟第 2013/11 号指令:消费者 ADR(第 13 条) — EU Publications Office
- 欧盟第 2024/3228 号条例:终止 ODR 平台 — EU Publications Office
- 欧盟第 2015/2421 号条例:修订欧洲小额索赔程序 — EU Publications Office
- 欧盟第 2015/2302 号指令:旅游套餐(《官方公报》) — EU Publications Office
- 旅行投诉(英国航空公司) — UK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 替代性争议解决(英国航空公司) — UK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本页是帮助你了解自身选择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代表你一定能获得任何付款或退款。你的权利取决于行程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的法律;请查阅上方的官方来源以及承运人自己的条款。